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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之争后面隐藏的社会紧张

Posted on February 8, 2007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原罪”之争后面隐藏的社会紧张

从去年11月开始至今波澜未止的民企“原罪”之争,与其说表达了社会舆论的不宽容,勿宁说显示了社会紧张程度。

我这样说,并非无的放矢。我细看了不少讨论文章,发现众多讨论者在谈论这一问题时,大都以自己设定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为出发点评议。也因此,在这些言论当中,除了“原罪”二字相同之外,“原罪”指涉的行为从改革初期的个体经营变为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各种经济犯罪,带有“原罪”的主体也从“民营企业家”渐次演变为“富人”。说直白一些,在这场讨论中,论辩双方所要反对与捍卫的人,其实已经不是同一群体;双方指责与捍卫的行为,其实也已不是同一类型的行为。

比如,胡德平在2006年11月17日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他谈论的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演变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二是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的来源。从文章内容来看,他谈的“民营企业家”应属于早年个体户这一群体;三,胡德平谈论的是80年代年民营经济初起、中国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之时,民营经济那种“看见绿灯赶快走,看见红灯绕著走,看见黄灯抢道走”的行为。

但随著讨论范围的扩大,这些问题已经改变了内涵与外延:

一是民营企业积累“第一桶金”之时的行为,亦即它们在改革初期各种相关法规法律还未出台时的随机变通,在讨论中变成了法规渐渐完善之后的九十年代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违规行为、偷税漏税、贪污腐败、房地产开发中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甚至还包括前身曾为国企经营者的民营企业家通过谋取国有资产捞到的“第一桶金”。本来,前一类在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状态下的行为,按照法治国家“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已经无需追查;而后一类却是今天中国“依法治国”前提下必须查禁并绳之于法的行为。将两者混在一起讨论,除了将问题搅得更混乱之外又有何用?比如改革开放之初,许多个体户依靠从上海、广州贩运服装淘来的“第一桶金”,与后来那些在股市上捣鬼圈钱,以及官员与国企经营者通过国企改制淘到的“第一桶金”,其道德涵义完全不同。

二是一些讨论当中,将“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这一概念扩大到“富人的第一桶金”。这样一来就更加无法讨论了。中国富人的组成极为复杂,既包含官员,也包含企业家,个体户、演艺人员、体育明星。这些人的财富来源有干净的,也有不干净的。比如演艺人员与体育明星的财富,大都是因为其特殊才能满足了市场需要,通过市场挣来的,恐怕难以将“原罪”二字加诸其上。而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只要是通过正当经营挣来的,也无什么“原罪”可言。即使一些企业家通过与官员结纳而获得某些资源与便利,那也只能具体到获得资源本身是否违法来讨论,而且这类事例更需要讨论的是如何改变政府掌握资源分配大权的格局,纠正官员的行为,堵绝腐败产生的根源。

所以,在有关“富人原罪”当中,只剩下官员与银行行长(包括职员)贪腐而得的巨额财富,以及“企业家”通过违法犯罪积累的“第一桶金”,这些问题连带那些依靠走私、拐卖人口、经营黄色产业、偷税漏税、资本市场上的违规操作等等,都不属于道德上的原罪问题,而是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一个政府如果连这些犯罪也要宽宥,那就没有执政资格了。

这样一场指涉主体与行为极为混乱的讨论,居然能够热烈起来,只能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人可以自由讨论的话题严格受限,一旦逮到一个可以发挥的题目,许多人就禁不住要踊跃投入──谈到这点并非虚言,因为这场本来开了一条门缝的议题马上又被中央叫停,可见中国人在言论方面享有的空间实在太小;二是中国人当中积聚的社会仇恨非常强烈,而精英层当中的弱势者──民营企业家群体就成了大家宣泄怒火的靶子。

其实,中国今天的问题是中国市场的守夜人──政府对经济的全能干预以及对资源的掌控所造成的。最好的办法是:政府从经济活动中退位,不要再让这种便于官员上下其手、中饱私囊的“转型期”无限期地延续下去。政府只当规则的制定者与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对违法者一定要追究。但这一点恰好少有人涉及,因此这一讨论就成了一种找不到出路的讨论。主张不加区别一律宽宥所有犯罪者,无非是奉行“赢家通吃”的丛林规则;而主张不加区别追究“富人原罪”者,无非是效法当年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的故智。但那把戏再玩一次,难免乾坤翻转,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如今的共产党高官顶不济与当年国民党高官一样,逃到海外当寓公,苦的还不是老百姓?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7年2月8日,总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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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Tags:“第一桶金”, 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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