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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并非迫使港资撤退的罪魁

Posted on January 24, 2008May 15, 2016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新《劳动合同法》并非迫使港资撤退的罪魁

有时候,一些看来主题鲜明且颇为热烈的讨论,其实可能已偏离论题所涉及的实质问题,考虑到这类讨论可能引致的政策后果,这种偏离值得重视。最近一场有关广东百万港资大撤离主要缘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讨论,就属于这类讨论。这场讨论有意模糊港商被迫撤资的两个主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丧失信誉的困境。

其实,与新《劳动合同法》一道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还有一部法律,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其要点是将外资与内资税率并轨,让内外资企业最终站在税率的同一起跑线上。新税法不仅改变了税率,还将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而广东港资投资集中的几大产业基本不在税率优惠范围之内。由于“两税合一”的讨论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已长达几年,诸多跨国集团与地方政府一直施加影响,主管外资的国家商务部更是力主税法改革延后,但最后新税法还是获得通过。广东港资的命运,其实早在新税法获得通过之时就已经决定。新税法将外资税率由15%左右提高到25-30%左右,而此前绝大多数港 资厂利润来源于税收优惠这一块。试想想:现在世界上还有几个行业能够获得10%左右的利润率?对此,广东省政府知道无力回天,只得声称“新税法将促使广东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广东省将“放水养大鱼”,意即实行新税法之后,中小港资破产撤资之势已成,广东将想方设法吸引更有实力的外资(大鱼)来广东这口“水塘”。但这次讨论“百万港资大撤退”的原因时,几乎少有媒体提及新税法对港资存活的影响,充斥媒体的竟是新税法实施之后企业如何受惠的消息,想必事关国家财源,宣传部定了主旋律。

还有一个政府与厂商都不愿意提及的原因,即以港台资本为主体的“中国制造”2007年在国际市场上信誉严重跌落。以廉价为吸引顾客亮点的“中国制造”如今在欧美市场成了“劣质品”的同义词。在中国厂商信誉处于半破产状态之时,早先源源不断的订单自然会减少甚至断流――只是这一结局,既属众多厂商咎由自取,也关系到国家体面,加之处于北京“奥运”前夕,必须让国际社会对中国的食品安全放心,因而将报导纸包子事件的记者訾北佳判刑惩罚,以堵塞国内对产品质量的批评。同时还将这种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货说成是欧美国家“构筑贸易壁垒”,以敷衍国民。这种情况下,哪有媒体敢再讨论国际市场阻击假冒伪劣的“中国制造”?

于是,只剩下一件事情还有讨论的空间,那就是新《劳动合同法》。在这部新《劳动合同法》还未生效之前,它被媒体解读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同时也被企业视为抬高经营成本的“洪水猛兽”。一些企业主对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工人的条款未雨绸缪,从2007年10月开始,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尤其是华为7,000多名工龄8年以上的员工为了配合企业所做出的“请辞”后再竞聘上岗,就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更值得注意的是,工人似乎也并未真将这部法规视为“保护神”,反而引发了拒签潮,比如2007年12月,顺德一家大型企业出现上千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原因是工龄计算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有障碍。

新劳动法无疑需要完善,但保护劳工权益却不可因此废止。实际上,以透支劳工生命福利的“中国制造”在世界占领市场的方式已难以为继。但因为中国政府从不认错,许多事情连亡羊补牢都难以做到,更遑论未雨绸缪。去年世界市场对“中国制造”提高了质量门槛,本应迫使中国政府与企业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但如今这种反思竟成了“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提高员工工资福利,迫使港资大撤退”,那么政府最后多半会以此为藉口保护资本而放弃提升劳工福利。

(原载《华夏电子报》2008年1月24日,第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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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 Tags:中国制造, 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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