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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放纵堕落,不允许讨论民主 ――从“木子美现象”透视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战略

Posted on December 3, 2006January 31, 2013 By Admin No Comments on 允许放纵堕落,不允许讨论民主 ――从“木子美现象”透视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战略

最近,中国网络猛炒木子美其人其书,各类有关信息流布海外所有的中文网站,读了一下有关介绍与一些章节,不由得感叹:中国政府现在真是“宽容大度”,大开色情纵欲之门,一向尽职的网络警察们此时也完全忘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正在有滋有味地阅读木子美小姐的“惊世之作”,与网民同享意淫之乐。

但另一串赫然在目的长长名单,即那些因在网上讨论民主政治而被抓的人士之众,却又让笔者更深地喟叹:中国政府何以严苛如斯?几个草民不过谈谈民主政治,竟有的被判刑,有的被关押,如郑恩宠身蒙国家诬陷还不算,更被上海所有的官方媒体泼了一身脏水。

但宽严之间见章程。从这一宽一严之间,可以看出中国政府自90年代以来的意识形态战略重点:放纵人们追求物质享受乃至感官纵欲,严厉控制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及本土民主意识的流播。尽管在200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一煌煌法规文件当中,规定了下列内容属于违法(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这规定是否完全合乎现代民主政治标准):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

上述这几条执行得非常坚定及时,“破案”速度之快,让人惊叹“金盾工程”之神效与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效率之高。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这一条在SARS期间已经早就应用过了,并且已经成了一条“万金油”条款,随用随抹。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18条更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木子美的《遗情书》至少符合上述3条被禁标准:宣扬淫秽;危害社会公德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而且她的读者有不少就是10余岁的未成年人。

从这里又一次可以领略“中国特色”的政治:禁止在非成人的公共传播系统传播色情内容为世界文明国家惯例,中国政府虽立法禁止却让其流于虚文;政治自由是世界文明国家的普遍社会原则,中国却一定要将政治自由与言论自由视为犯罪――从这类政府行为中可以得出如此推论:借助经济改革缓解了“文革”引起的严重政治危机之后,中国政府对自由、民主、人权等人类社会基本原则更加理直气壮地予以藐视。

中国公众满足了生存需要这第一层次的基本需要之后,还需要参与社会过程,既然政治、民主、自由、人权等一切都成了禁谈题目,于是大家就只好涌往政府不禁之区域,纵欲享乐,满足感官需要。而这种丧失是非分辨能力的民众正好是中国政府意识形态战备刻意制造出来的――由此可见1989年“六四”事件之后中国政府统治方略之成功。

至于木子美本身的所谓“道德”,笔者已经不想讨论,因为第一,木子美成长期正逢中国政府奉行萨达姆式治国方略之时,这一治国方略的要点是:只要你不反对党与政府(包括敬畏权力,尊重权力所有者即所有的现任官员),你干什么都可以。所以中国社会正好在党的引导与官员的身体力行之下,经历从有信仰到无信仰、从无信仰到耍赖,从耍赖到黑社会化这一过程,“有肉的卖肉,有灵魂的卖灵魂”成了从官场到民间普遍奉行的原则,木子美们只是社会的产物而已;第二,我始终记住法国文豪雨果在《悲惨世界》里的说话:“当一个内心充满黑暗的时候,犯罪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第三,中国男人多少年前就享有文字意淫之权利而不受谴责,并被吹捧为“文学先锋”,这些女作者只是步男作者后尘罢了。既然男人可以因“用身体写作”受到欢呼,谴责几个小女子也实在算不得公平之举。

更何况对价值系统的颠覆并不始于木子美,中国政府早已经对“人权、民主、自由”等有确定内涵的普适概念进行了价值颠覆,木子美只是颠覆了“淫荡”这几个小小的词汇又算得什么大罪?“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这句话实是千古不易之理。

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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